隋、唐这两朝前期,主要实行府兵制。
此制始于西魏,至隋、唐逐渐完善。
唐朝府兵3年简点一次。
“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议·擅兴》)。
一般21岁入军,61岁出军。
府兵由设置在各地的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隙训练,并轮番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战时领命出征。
出征时,自备兵器、口粮;战争结束,“兵散于府,将归于朝”。
唐初,府兵社会地位较高,可免除赋役,征战有功者可得勋级,死亡者家属可受抚恤。
高宗显庆五年(660)以后,由于均田制的破坏,优待办法被取消,府兵社会地位下降,导致大批逃亡。
玄宗开元十年 (722)起,“召募壮士充宿卫”,逐步改为主要实行募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