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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空调外机安装规定(国家对于安装空调外机的邻里规定)

民法典关于空调外机安装规定(国家对于安装空调外机的邻里规定)

更新时间:2021-12-12 01:44:48



案情简介

张甲、张乙是某住宅小区A栋六楼的两户业主,秦某则住在与A栋相邻的B栋7楼。A栋和B栋之间有一个公共平台。装修房屋的时候,秦某购买了著名品牌的中央空调,安装时才发现当初开发商预留的放置空调外机的机位太小,秦某购买的空调外机根本没法安装,于是,秦某把外机安装在了A栋和B栋之间的公共平台上。

开始使用后,张甲和张乙认为秦某家的空调外机噪音较大,并且对他们两家的采光、通风也造成影响,多次寻找秦某及物业要求秦某将空调外机从公共平台移走。为此,秦某也曾配合更换了噪音稍小的主机,但仍未彻底解决问题。于是,张甲和张乙把秦某告到了法院。

秦某则认为,他是因为不得已才把空调外机安装到公共部位的。在张甲、张乙投诉后,他不仅更换了噪音小的空调外机,还在空调外机下放置了隔音棉。他与张甲、张乙家并不在同一楼层,对张甲、张乙家的通风和采光不会造成影响,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张甲、张乙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放置于张甲、张乙与秦某两家之间公共平台之上的空调外机拆除。

裁判说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秦某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其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秦某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系公共部位,并非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位;而且,根据国家关于家用空调器安装规范,空调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其室外机距离对方门窗的距离应大于4米。本案中,秦某家空调的制冷量为15KW,但其距离对方门窗的距离仅为2.82米,故秦某安装的空调外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将对张甲、张乙家造成影响和妨碍。

现张甲、张乙要求秦某排除妨碍,拆除安装在相邻平台上的空调主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基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基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另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案例中,秦某安装的空调外机的位置违反了国家关于空调安装的规范,对张甲、张乙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响,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秦某拆除空调外机。

现在空调基本普及,其中不少家庭更是选择中央空调。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在购买空调时不能仅考虑空调的类型、能耗、功率、价格等空调自身属性,还要留意开发商预留的机位大小等客观条件,以便挑选出最适合自家的空调,有效避免产生案例中出现的纠纷。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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