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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气使用场所安全标准(氨气排放标准国家标准)

氨气使用场所安全标准(氨气排放标准国家标准)

更新时间:2024-02-12 02:20:46

氨气使用场所安全标准

1、使用场所应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布置;

2、液氨钢瓶储存仓库和用氨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使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4、使用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5、使用场所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配氨气专用滤毒罐)、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备两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

6、用氨生产车间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测试报告;企业应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生产厂家进行报警仪的复检,确保安全有效,报警仪的复检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并应检定合格,检定报告存档备查。

7、液氨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8、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

9、液氨储罐应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液氨储罐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

10、液氨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别布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液氨钢瓶立式放置时应采取防止钢瓶倾倒的措施。

11、液氨钢瓶储存不应与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贴邻建造;

12、液氨钢瓶储存区宜设置事故吸收水池,在堵漏无效的情况下,可将泄漏氨瓶投入吸收水池中。

13、压力管道应上使用证;

14、气瓶供应商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文件;

15、电气线路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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