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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扰民起诉有胜诉可能吗(空调扰民起诉有胜诉的吗)

空调扰民起诉有胜诉可能吗(空调扰民起诉有胜诉的吗)

更新时间:2022-03-05 10:22:55

随着秋天的来临

夏天的“清凉神器”——空调

正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

但对于厦门同安的李女士而言

还没感受过新家空调的清凉

先“吹”来了邻里间的纠纷

多次沟通无果后

李女士将楼上楼下邻居

都告上了法庭

这是一起因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引起的物权纠纷案件

2013年

李女士购买了

同安某小区的1号楼601室房产

该房产所在楼栋的总层数为17层,其中1层为店铺,2层至16层均为住宅。

该楼2层至16层住宅的主卧均有设计、施工飘窗,且飘窗外墙一侧均有设置空调排水的下水管。

2019年,李女士查勘房屋时,

发现自家主卧飘窗上方和下方的空调室外机位置分别被701室和501室占用了。

李女士心生疑虑,自家的空调室外机该安装在何处呢?

为此,李女士多次找到楼上楼下两户邻居沟通,并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专属空调位的明确、告知义务,并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

原告李女士将501室业主王先生

和701室业主林女士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王先生、林女士

拆除、移除占用在属于601室李女士所有的

空调专属位置上物品

对此

被告王先生辩称

原告诉求不符合客观事实,501室飘窗顶部上方的空调机位应属于501室所有。理由如下:第一,从空间位置来看,501室飘窗的顶部低于该层天花板、高于该层地板,处于该楼层空间之中,该飘窗属于501室完全所有,故501室的空调室外机理应安装在自家的飘窗顶部上。第二,从合理性来说,根据分体挂壁式房间空调的安装说明书,空调室外机在进行制热或是化霜功能时,会产生冷凝水和化霜水,从室外机底部排出。如果601室的空调室外机放置在501室的飘窗上方空调位,空调室外机产生的冷凝水和化霜水可能导致飘窗顶部漏水、室外机工作产生的震动噪音、室外机过重可能导致的裂缝等问题,进而引发新的物权纠纷。

被告林女士辩称

除了本楼栋的201室、301室、401室、501室业主均将其空调室外机放置于其主卧飘窗楼板的上方外,小区的其他业主均将空调室外机放置于所在单元的主卧飘窗楼板的下方,并将空调室外机产生的冷凝水和化霜水通过管子接入负责空调排水的下水管进行排放。701室的空调室外机安装是正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李女士所在单元的主卧飘窗楼板的下方应由谁使用以及放置。首先,根据原告李女士举示的图纸,其所在单元的主卧飘窗楼板的下方空间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无法明确区分归属。其次,该特定空间也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因此,该特定空间无法成为业主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因该特定空间涉及业主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告李女士所在单元的主卧飘窗楼板的下方应由谁使用以及放置尚无法律规定,开发商的相应图纸亦无法明确,应当按照所在小区的使用惯例习惯。原告李女士所在小区对于业主如何安放空调室外机已经形成惯例,即是该小区业主所在单元的主卧飘窗楼板的下方应由该单元业主使用并放置空调室外机,原告所在梯号的业主亦应当遵守该惯例习惯。王先生作为1号楼501室业主且将空调外机安放在原告所有的1号楼601室的主卧飘窗楼板的下方,占用了原告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客观上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安装空调,构成对原告李女士物权的侵犯。至于林女士作为1号楼701室业主,并未侵犯原告李女士的物权。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拆除、移除放置在

1号楼601室主卧飘窗楼板下方

至1号楼501室主卧飘窗楼板上方的

空调室外机

Q

民法典解读案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小区单元业主安装空调属正常生活需要,而正常生活的需求应当以上述尤其公平合理为原则。

本案中,小区开发商已将空调下水管安装于当事人所在单元主卧的外墙并预留了相应楼层的空调孔位置和接口,结合该小区业主对于空调外机安放的习惯和使用空间,95%以上的业主将空调外机安放在所在单元主卧飘窗的下方。

现被告王先生作为原告李女士的楼下单元业主,自行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原告李女士主卧飘窗下方即自己房屋飘窗的上方,显然与小区开放商的设计安放的方案及绝大部分业主安放空调外机的位置相反。该安放方式侵犯了原告李女士享受便于生活和合理使用的权益。为此,法院作出被告王先生移除空调室外机,腾空外机位置的判决。

现在空调早已走进千家万户,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在使用空调特别是安装空调外机过程中,应当留意开发商预留的机位等客观使用条件,既享受清凉舒适,又不影响邻里关系,避免产生案例中出现的纠纷。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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