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赵 颖
“因购买的电热水壶手把脱落,导致我的大腿内侧被大面积烫伤,与商家多次协调无果。多亏了咱们工商所的同志,我才获得了2000元赔偿金。”12月15日,市民刘女士满怀感激地说。
8月底,市民刘女士向北蒙工商所投诉,称其在殷都区电厂农用土产日杂店购买了一个快速电热水壶。两天后,在一次使用中,电热水壶的手把脱落,滚烫的开水全部洒在刘女士的腿上,致使她大腿内侧大面积烫伤。治疗一个月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加上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近万元。她和家人多次找经销商索赔未果,无奈之下,刘女士拨打电话向北蒙工商所投诉。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该所立即行动,确定专人联系该门市进行调查,并及时联系生产厂家,确定该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讲解了相关法律条例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多次与双方调解,最终经销商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2000元。刘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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