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6日,高某在某家电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购买“长风牌”冰箱一台,价格为1895元。试机时发现冷冻室没有挂霜,经理认为这是室外湿度过高所致,并说冰箱是直接从厂家进的货,质量没有问题,还表示一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包换,高某在得到保证后运走了冰箱。8月20日,高某在家里试机,发现冰箱不制冷,同时还发现冰箱上、下门中间有一条边发烫,封条变形,冷冻室有流水现象。高某立即找到经理说明情况,但经中心进行一番修理后,冰箱仍不制冷。高某提出退换要求,但中心经理认为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对冰箱的质量问题应找厂家处理,于是拒绝了高某的要求。于是双方争执不下,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家用电冰箱属于法定“三包”义务的客体,且在买卖中销售者保证在一个月内予以更换。因而,消费者高某完全有理由要求退换,因为没有过退换期,销售者也不能因产品质量要求高某直接找生产厂家,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违反法定“三包”义务的责任主体是销售者。因此,无论从哪方面分析,本案的某中心都应当承担违反“三包”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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