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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散养家禽管理条例(农村禁止散养家禽的法律依据)

农村散养家禽管理条例(农村禁止散养家禽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29 04:32:30

农村散养家禽管理条例

一、散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将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圈养,犬等家畜进行拴养。

二、不想继续养家畜家禽和犬类的村民,可将自家散养家畜家禽、犬类送至湖雾镇垃圾中转站,由镇政府集中处理,并给予补偿。

三、在禁止散养区范围内散养和禁止圈养区范围内圈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将由湖雾镇政府组织的巡查人员按规定就地扑杀,不予任何补偿。

四、希望广大群众对禁止家禽家畜散养整治工作予以理解与支持,积极协助巡查人员的处理。对违反规定散养家禽家畜者,将根据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禁止散养家畜家禽,实行集中圈养。全县各村庄内的畜禽一律实行集中圈养或在自家庭院范围内拴养。禁止放养家畜家禽(指猪、牛、羊、犬、兔、鸡、鸭、鹅、肉鸽等畜禽)。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要进行集中圈养,狗等家畜要进行栓养。

 二、划定畜禽圈养区,落实人畜分离。各自然村根据各自地形地貌特点,在一定范围内划定圈养禽畜区,不准在居民密集居住的公共区域及道路两侧圈养,严禁在河道生态蓝线内乱搭乱建鸡鸭鹅舍等影响生态环境的饲养区或放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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