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主办权即主办某一届奥运会的权利。奥林匹克运动会是由城市申请主办的。过去,一个国家可以有几个城市同时申请主办某届奥运会,现在国际奥委会对这一规定做了修改:申请主办奥运会的城市,经国家奥委会同意后,由该城市的官方当局向国际奥委会提出;在有几个城市同时申请时,由国际奥委会开会选择其中的一个。这种会议必须在非候选城市的国家里举行,一般情况下至迟在六年前选定。如国际奥委会发觉被选定的城市不适合举行奥运会时,可临时协议,改变地址。
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只有国际奥委会拥有奥运会主办城市确定权。其具体方法按照《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在奥运会举办前7年召开的国际奥委会全会上,由全体委员秘密投票表决。
为保证奥运会筹备工作时间充足,欲举办奥运会的城市须在奥运会举办前8年向国际奥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奥委会和有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对其进行考核并确定申办城市。正式投票确定举办城市是在奥运会举办前7年召开的国际奥委会全会上,由全体委员秘密投票决定。在投票中,某个申办城市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即被确定为主办城市;在几个城市争办的情况下,采取多轮投票的方法,每一轮投票淘汰票数最少的城市。如果两个城市票数同样少,则增加一次专门为这两个城市的投票,从中淘汰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