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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定法和自然法的关系(自然法的三个重要原则)

人定法和自然法的关系(自然法的三个重要原则)

更新时间:2024-06-27 18:13:10

人定法和自然法的关系

自然法思潮由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开其先河,经古罗马的西塞罗之手实现了与罗马法的结合,其后它绵绵不绝一直延续到今天。

自然法学派的表现形态虽然五花八门,但它们的核心理念却是共同一致的。它们都主张:宇宙整体及万物自身均有其规律,规律的运行构成宇宙整体及其各个事物自身的秩序,这就是普遍存在并至高无上的自然法;人类社会所制定的法律(人定法)应隶属于自然法,服从于自然法。

自然法与其说是一种科学实证倒不如说它是一种信仰或信念。运用自然法这把尺子衡量人定法,会发现它有一些意想不到的功能和妙用。

人类社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自然现象,那么任一社会的整体及其局部领域均存在着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种种规律。规律的运行及结果形成秩序;规律的凝聚和摄取便是规则。

人定法即某一社会制定的法律,它不应该是最高统治者个别意志的恣意表达,在它之外、之上还站着一个最高裁判者——自然法。说到底,人定法必须符合人和人类自身规律和秩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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