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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最新规定)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4-06-13 19:46:06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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