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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提出的因果三大定律(休谟提出的因果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休谟提出的因果三大定律(休谟提出的因果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更新时间:2024-05-26 12:27:01

休谟提出的因果三大定律

因果关系,亦称“因果律”。因果律有其三法则,即:

一。果由因生:无因不能生果,有果必有其因。其具有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二。事待理成: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在事物中有其普遍的理性。如生必有死、聚必有散、合必有离,成必有坏,这是必然的理则。

三。有依空立:任何产生存在的事物,必依否定实在性本性而产生,客观事物之间联系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如果一个定律要成立,那么它的证明必须成立。然而,到了因果关系这里,却隐藏着这么一个关系:如果要让因果关系的证明能够成立,首先因果关系必须成立。然而我们不知道因果关系到底成不成立,因此就算我们做出了它的证明,我们也没法知道这个证明本身到底成不成立。

这就像是把箱子的钥匙锁进了箱子里,是个死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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