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助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进行。每年助残日活动的主题,都是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的。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具体的服务与帮助,活动的规模和声势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入人心。实践证明,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全国助残日”活动,是培育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提高全民助残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
国际残疾人日
1992年10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47届会议所全体通过的第47/3号决议,宣布其后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