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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收回规定(公房有户口就有居住权么)

公房收回规定(公房有户口就有居住权么)

更新时间:2024-05-10 19:09:31

公房收回规定

一、单位公房收回条件:

(1)原来的房屋租赁人死亡或者外迁;

(2)租赁期限已满,并不符合续租条件;

(3)租赁期间,通过其它方式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

(4)租赁期间,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的哪些行为会被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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