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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驾驶员安全驾驶规范)

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驾驶员安全驾驶规范)

更新时间:2024-04-12 15:50:08

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

基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驾驶人应熟悉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2. 驾驶人应及时了解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二)驾驶证使用要求

1.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 驾驶人持有驾驶证应在有效期内,并按期审验。

3.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车型应符合其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4.驾驶人因年龄超出准驾车型规定范围的,应当按规定换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时,驾驶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a)机动车车身后部要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b)不应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察、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c)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d)驾驶的机动车不应牵引挂车。

(三)机动车使用要求

1. 驾驶人应驾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2. 驾驶人驾驶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4.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5. 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不应驾驶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6. 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不应驾驶未办理保险或保险过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7.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应遵循以下规定:

a)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可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b) 小型载客汽车只可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可载人;

c)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应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d)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可牵引挂车。

(四)驾驶着装要求

1.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应穿着高跟鞋、拖鞋,不应光脚,穿着服装不应过于拖累。

2.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应佩戴影响驾驶的挂饰品。

不要和司机交谈

02

驾驶体能要求

(一)一般要求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保持身体状态处于正常范围,无晕厥、恶心、乏力、幻象等无法正常操作驾驶的现象。

(二)酒精及药物

1. 驾驶人服用对驾驶行为有影响的药物后,不应驾驶机动车。

2. 驾驶人摄取含有酒精的饮品或食物后,不应驾驶机动车。

(三) 疲劳

1. 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需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2. 因睡眠不足、体力消耗过大等原因导致身体疲惫的情况,不应驾驶机动车。

(四)分心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不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收发短信、操作导航系统等分散驾驶注意力的行为。

(五)情绪

1.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保持心态平和,情绪不应激动。

2.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如情绪受到较大刺激时,应及时调整。

3.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如情绪难以平复时,不应继续驾驶机动车。

过马路不要分心

03

观察要求

(一)后视镜使用要求

1.调整车辆内后视镜和外后视镜到合适的位置。

2.驾驶机动车应每隔5-8秒用余光扫视一次后视镜,随时了解车辆周围道路交通状况。

(二)行车观察要求

1. 驾驶人视线范围应放射性投向远方,并不断扫视,了解行驶道路的交通状况。

2. 驾驶人应经常观察各仪表及指示灯, 掌握车辆状况。

3. 驾驶机动车改变车辆行驶轨迹时,应观察前后及两侧的交通情况。

4. 机动车通过涉水路段前,应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均匀一次性通过;涉水行驶时,视线应注视前方路况变化。

5. 机动车隧道行驶时,视线应注视前方路况变化。

6. 机动车通过积雪路面,通过观察路灯、路边植被等参照物,判定行驶路线。

7. 机动车驶入泥泞道路前,应停车察看泥泞路段的路况,选择路面平坦、质地坚实、泥泞浅的地方行驶。

8. 驾驶人夜间驾驶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观察:

a)视线不应完全集中在灯光照射区域,留意灯光照射区域以外的车辆和行人动态;

b)观察前方路况不应直视对向车辆灯光,遇对向车辆使用远光灯,视线稍向右移。

开车系上安全带

04

信号装置使用要求

(一)灯光的使用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保持身体状态处于正常范围,无晕厥、恶心、乏力、幻象等无法正常操作驾驶的现象。

转向灯的使用

1. 驾驶人在车辆左转弯或者掉头时,应至少提前30米开启左转向灯。

a)驾驶人在车辆右转弯或驶离环岛时,应至少提前30米开启右转向灯。

b)驾驶人在车辆驶离停车地点、变更车道、超车、靠边停车时,应至少提前3秒开启转向灯。

前照灯的使用

1. 夜间在有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应开启近光灯。

2. 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应开启远光灯,但是遇到以下情形时应改用近光灯:

a) 距相对方向来车150m以外时;

b) 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小于150m时;

c) 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

3. 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4. 车辆在超车前,可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前车驾驶人。

5. 夜间驾驶视线受后方车辆远光灯影响时,宜调整后视镜角度,并通过轻踏制动踏板提示后方车辆减速并切换近光灯。

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

1. 高速公路行驶遇特殊情况,行驶速度低于60km/h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2. 驾驶机动车遇前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且导致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3. 在路侧临时停车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4. 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5.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 驾驶机动车抢救危重病人时,可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组合灯光的使用

1. 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开启近光灯、雾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

2. 黄昏视线不足或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应开启远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二)喇叭的使用

1.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不得鸣喇叭。

2.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遇有以下情形,不得连续或者长鸣喇叭催促:

a) 遇有老、弱、病、残、孕等行动不便的行人时;

a) 在居民小区、人行横道、交叉口遇有行人、儿童等情况时;

b) 行驶至道路拥堵路段时。

3.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遇有以下情形时,可轻按一下喇叭进行提醒,连续使用喇叭不超过三次:

a) 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准备进入驾驶车辆所在的行车道;

b) 其它车辆准备驶入驾驶车辆所在的行车道,而驾驶车辆具备优先通行权;

c) 其他驾驶人因精神不集中而未看到驾驶车辆,但不会对驾驶人造成严重威胁;

d) 行驶在视野存在盲区的道路上,如急弯、坡道顶端等;

e) 准备超车时。

4. 在能见度较低的气象条件下或者通过存在视野盲区的道路时,应使用喇叭提醒周边其他交通参与者,遇有对方车辆鸣喇叭时,应及时鸣喇叭回应。

开车前观察四周

05

安全装置使用要求

(一)安全带的使用

1. 驾乘人员应按要求使用安全带。

2. 应根据身高调整安全带的高度,将安全带平顺拉出,将搭扣插头插入插座里。

3. 肩部安全带应从肩部与颈根部之间的合适位置(锁骨)通过,不应从颈部或胳膊下面通过。

4. 腰部安全带应从髋部上通过,不应从腹部上通过。

(二)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

1. 驾驶机动车搭载儿童时,应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2. 驾驶人应给儿童使用与其体重和身高相匹配的安全座椅。

(三)防滑链的使用

1. 行驶至冰雪常见地区应随车配备防滑链。

2. 当路面有冰雪覆盖时,应使用防滑链。

(四)安全锤的使用

1. 驾驶机动车应随车配置安全锤。

2. 使用安全锤时,应敲击车窗玻璃的四角。

你的远光会伤人

06

文明驾驶要求

(一)应急车道使用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或普通车辆遇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时,可使用应急车道,事故或故障车辆可撤离至应急车道停放,其他情形不应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

(二)遇紧急车辆让行方法

1. 在没有应急车道的路段上遇有紧急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车辆应靠右侧行驶,并使用喇叭和灯光提醒前方车辆让行,直至紧急车辆驶过。

2.在路口遇有后方紧急车辆发出紧急信号时,应遵循以下操作:

a)路口信号灯为绿灯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快速驶过交叉口,并选择不阻碍紧急车辆通行的车道行驶;

b)路口信号灯为红灯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停止线,将车辆靠右侧停放,为紧急车辆让开通行空间。

3. 遇有紧急车辆从垂直方向或占用己方车道对向驶来,应立即选择靠边避让,待紧急车辆驶过后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

(三)行人和非机动车

1. 遇有注意行人、注意儿童、人行横道、人行横道预告标志等交通标志时,应注意观察,提前减速慢行。

2. 进出道路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3. 通过路口时,遇有行人和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应减速或停车让行。

4. 遇有施工路段时,应留意行人和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通行。

5. 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上,遇有行人、非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减速慢行或避让,不可加速通过。

(四)避让校车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校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时,处于校车同方向后方车道以及临近车道的,应当停车等待;处于其他机动车道上的,应当减速通过。

小心“鬼探头”

07

紧急情况的处置要求

(一)基本操作要求

1.驾驶人遇有紧急情况时,应保持沉着、冷静、清醒、镇定。

2. 驾驶人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先避人、后避物的基本操作原则。

驾驶人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采用稳住方向、制动减速的避让措施。

(二)轮胎漏气

1. 驾驶机动车发现方向盘向一侧偏转,车身倾斜,应考虑出现轮胎漏气情况。

2. 驾驶过程中出现10.2.1所述现象时,驾驶人应握紧方向盘,缓慢制动减速,驶离行车道。

(三)爆胎

驾驶过程中发现爆胎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a) 握稳方向盘,控制车辆方向,使车身保持正直行驶;

b) 抬起加速踏板,逐渐降低车速,避免紧急制动;

c) 开启右转向灯,逐渐靠路边停车;

d)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辆后方适当位置放置警告标志。

(四)制动失效

1. 车辆发生制动失效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a) 稳握方向盘,控制好车辆行驶方向;

b) 抢挂低挡、缓拉驻车制动进行减速;

c) 使用驻车制动器时应间断缓拉,不可将操纵杆一次性拉紧;

d) 开启右转向灯,逐渐靠路边停车;

e)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辆后方适当位置放置警告标志。

2. 驾驶车辆在长下坡路发生制动失效时,除按照(四)1.的方法进行减速制动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应立即寻找并使用紧急避险车道进行停车;

b) 若无紧急避险车道,可采用车辆侧面刮蹭山坡或护栏的方法迫使车辆停车;

c) 停车后,拉紧驻车制动器,以防溜动发生二次险情。

(五)转向失控

驾驶人驾驶车辆遇有转向失控情况时,应遵循以下操作:

a) 车辆仍能保持直线行驶时,且前方道路情况允许保持直线行驶,应逐渐降低车速,平稳停车;

b) 车辆已经偏离直线行驶,事故无法避免时,应紧急制动。

(六)发动机熄火

1.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熄火时,应遵循以下操作:

a) 开启右侧转向灯,观察侧后方情况,将车辆停到路边,检查熄火原因;

b) 涉水行车导致发动机熄火,应察明熄火原因,否则不可再次启动发动机。

2.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发生熄火时,应遵循以下操作:

a) 如没有火车驶来,应尝试重新启动车辆,无法启动时或者不确定是否有火车驶来,应下车离开车辆并迅速报警;

b) 如果有火车驶来,应迅速撤离火车轨道,同时朝火车驶来的方向奔跑远离车辆。

(七)发动机着火

1. 驾驶人应保证车辆装备随车灭火器,确保其在有效期内,并掌握使用方法。

2. 发动机着火时,驾驶人应尽快减速停车,设法将车辆停在远离建筑物、树木等易燃物的空旷地带,驾乘人员应及时向上风方向撤离、设置警告标志,拨打119和122电话报警。

3. 遇有发动机着火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救。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a) 如果发动机舱出现冒烟,应尽快将车辆驶离道路,将发动机舱盖打开一定间隙,观察有无明火;

b) 发动机有明火时,应使用灭火器灭火,没有灭火器时,应使用泥土或沙子灭火;

c) 救火时,不可张嘴呼吸或高声呐喊;

d) 如果起火失控,驾乘人员应至少撤离到50米以外。

(八)机动车落水

驾驶人遇有机动车落水,应采取以下操作措施:

a) 汽车落水,立即打开车门或车窗,如有中控锁,优先开启中控锁;

b) 沉入水中时,解开安全带,移至未被淹水区域;

c) 当车内外压力基本相同,车内水位不在上升的时候,迅速打开车门逃生;

d) 当车门和车窗仍无法打开,采用安全锤、安全头枕等具有尖角类物品击碎侧窗逃生。

(九)车轮侧滑

驾驶机动车遇有车轮侧滑时,应及时松开制动踏板,适当向侧滑方向转动方向盘,及时修正方向。

开车不穿高跟鞋

08

交通事故应对方法

(一)交通事故应对要求

1. 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拍照留存;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地,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3.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应选择立即报警:

a) 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b)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a)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b)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c)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d)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e)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f)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报警与定位

1. 事故报警

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遇交通事故报警时,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a) 拨打122(或当地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或当地高速公路报警电话;

b) 说明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车型、车牌号码、事故起因、有无发生火灾或爆炸、有无人员伤亡、是否已造成交通堵塞等;

a) 说明报警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2. 事故定位

● 普通道路事故定位

驾驶人在普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以下步骤定位:

a) 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理区域;

b) 确定事故发生的所处的道路或街道;

c) 如在陌生地区,查看周边的道路指示牌以及标志性建筑物或者向路人求助。

● 高速公路事故定位

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以下步骤定位:

a) 确定事故发生的高速公路;

b) 确定车辆行驶方向;

c) 找到百米牌或者公里牌,查看标注数值。

(三)现场处置

1.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难以移动的,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a)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b) 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报警;在车辆后方按规定摆放危险警告标志;组织乘员下车避让至安全地点,高速公路转移至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

2. 发生人员伤亡时,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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