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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特定物之债 与 种类物之债 的区别是什么(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例子)

举例说明 特定物之债 与 种类物之债 的区别是什么(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例子)

更新时间:2024-04-12 08:53:50

举例说明 特定物之债 与 种类物之债 的区别是什么

1.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2.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3.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首先从概念上,种类物是民事流转中依种类、品质数量确定的物。

特定物是依照物的个别特征来确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商场内的自行车,最常见的种类物就是钱。特定物一般包括两种:其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徐悲鸿的奔马图,选中的一辆就成了特定物。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标的物为种类物,在履行前若发生标的物损毁灭失,债务人不能免除履行责任。在履行前若发生标的物损毁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履行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由于履行不能不能要求画店继续履行,只能要求画店承担违约责任。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经常考到该考点,典型的题目是一个关于自行车的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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