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五禁:
1、严禁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经营。必须确保营业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灯质量和安装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严禁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确因管理需要保持常闭状态的安全出口必须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系统。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3、严禁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对所有电器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并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严禁电器产品安装或者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要求。必须确保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严禁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装饰材料。必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