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合一”场所应严格落实以下消防安全措施:
1、严格控制使用性质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严禁设置住宿场所、人员宿舍。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室类的“三合一”建筑内设置人员住宿场所。对成片开发的门面房要严格限制经营油漆等危险化学品。
2、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应釆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住宿内部隔墙应釆用不燃烧的寒体墙,并应建筑至楼板底部。
3、严格落实逃生疏散措施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应设置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墙等作为独立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添置消防救生梯、救生绳索等逃生自救设备。场所内的疏散门应釆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场所内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