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延续的单位需要先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重新界定“管理类别”
3/重新界定的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的企业,无需提交排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仅需在企业端“排污登记”进行登记填报即可。
1.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延续的单位需要先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重新界定“管理类别”
3/重新界定的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的企业,无需提交排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仅需在企业端“排污登记”进行登记填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