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车主名下同号牌种类的非营运车辆,可以申请互换一次号牌号码,满足群众和单位需求。放宽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限,原机动车注销、迁出或者转移后,保留原号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
办理条件:
1.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
2.同一登记地;
3.同一号牌种类;
4.非营运机动车;
5.对于已办理互换的,1年后方可申请再次互换或者申请保留原车号牌号码。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申请辖区内中小客车转移登记的还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在三十日内未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动车办理辖区内转移登记必须重新确定机动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