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宗旨】致力于讲解有温度的法律,帮助大众管控法律风险
【本文导读】笔者通过大数据检索了租房漏电死亡,发现了大量这方面的案件,电热水器漏电,导致租客死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房东觉得冤枉,毕竟房屋自己并没有使用,但租客死亡也是事实,死亡结果总要有人负责,责任如何划分,本文予以讨论。
【法律咨询】钱女士咨询:我儿子裴先生在外地工作,前几天接到公安局的电话,说他在出租屋内洗澡时被电热水器电击死亡。听到这个噩耗我和老伴都惊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事发后,我和老伴一起赶往事发地,警官告诉我们事故与电热水器有关,我们找了房东孙先生和电热水器销售商,大家都推脱不管,无奈之下,我就将房东李先生,电热水器生产商,电热水器销售商,供电局一起起诉到法院,请问责任如何认定?
【观点分歧】
房东孙先生认为:我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这个房屋的电热水器使用了一段时间了,没有任何问题,说明产品是合格的。房屋电路如果出现问题,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我,我并没有在出租房屋里居住,不可能什么情况都掌握,出租期间我并不是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涉案热水器生产销售商家也有重大过错,在安装电热水器的时候应当检查电路情况是否适合安装涉案热水器,如果房屋得接地线不符合标准,应当告知承租人或房东,但商家连基本线路都没有检查,违规安装,负有重大过错责任。
电热水器生产商:孙先生说没有检查电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电热水器规格型号都符合安装在浴室,热水器安装后两年才发生事故,说明安装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电热水器销售商:我们只是销售商,涉案热水器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因此我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供电局:事故发生后,对死亡原因进行过鉴定,涉案房间的供电及漏电保护开关虽然能够正常工作,但漏电开关只能对下端电路的漏电、触电起保护作用,对漏电开关上端电路导致的保护接地导线故障危险不起保护作用。因此鉴定报告上明确:总电源配电箱虽然安装了漏电保护装置,但并不具备漏电保护功能,在相线与接地保护导线短路接地故事时,漏电保护装置不能有效起到作用。从鉴定报告上看,接地线路接地电阻值过大,当地线带电时,接地保护导线未起作用,因高电位导致使用者发生触电。从上述鉴定意见可以看出,供电局没有任何过错。
【法律答案】由房东孙先生负责赔偿。
【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核心焦点在于裴先生死亡的损害后果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鉴定意见是本案的最核心依据,依据鉴定意见可以看出涉案房屋总电源配电箱所安装的漏电保护装置不具备漏电保护功能,接地线路电阻值过大,均不能有效地保护电热水器及使用者的安全。涉案房屋用电环境明显存在高度危险性,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负有直接责任。
孙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无论是总电源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还是房屋漏电保护装置的产权属于孙先生所有,因此裴先生侵权损失应当由孙先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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