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按
为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得到解答,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结合日常生活实际,从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真实案例普法,第一季群众反响良好。
目前,已经开启了第三季“以案说法”,今后我们将会更注重选择贴近民生等案例进行剖析、讲解,使群众透过案例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建筑物外墙应当合理使用
不得侵害相邻人合法权益
剖析真实案例,
透视法理人情,
欢迎大家继续收听
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
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
众所周知,建筑物外墙
属于建筑物所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那么,该建筑物所属业主
是否可以随意使用外墙呢?
今天,
高明法院周泽鑫法官
来跟大家谈谈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
王某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小区二座12楼1201房的业主,李某为楼下1101房的业主。1201房的王某的两台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分别位于1101房李某的两间卧室飘窗外墙上沿(紧贴着飘窗外墙上沿,且在11楼与12楼之间的楼层分隔线下方)。如此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1101房李某自家的空调没地方安装;二、1201房王某家的空调一旦开启,噪音、废气等直接影响到李某的生活。李某经交涉无效后,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拆除两台空调外机。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双方属上下楼层相邻关系,双方在行使权利时,均不得妨碍相邻方的利益;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原告李某对其卧室飘窗外墙部分的上沿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被告王某在11楼与12楼之间的楼层分隔线下方、李某两间卧室飘窗外墙上沿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且侵犯了李某对该位置的合理使用权。
而王某在使用案涉空调时,空调外机必然会产生噪音、废气等,因空调外机临近李某的窗户,必然会对李某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因此,王某的行为已妨害李某物权的行使,李某有权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排除相关妨害。故高明法院判决王某应将案涉两台空调外机从李某两间卧室飘窗外墙上沿位置移除,且不得重新安装在11楼与12楼之间的楼层分隔线下方。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什么是法律上的相邻关系和相邻权?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权人在使用或者经营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这种权利叫做相邻权。相邻权的实质既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权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同时也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权所有人财产权的一种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方抬头不见低头见,相邻权益密切相关。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建筑物外墙归谁所有?
应当如何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依照该规定,建筑物外墙属于建筑物所在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因此,业主对建筑物外墙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且业主对外墙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按照一般的生活习惯,李某对其房屋卧室飘窗外墙部分的上沿(11楼与12楼之间的楼层分隔线下方)是有合理使用的期待的。而前述司法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而王某将两台空调外机安装在李某房屋卧室飘窗外墙部分的上沿,方便了自己却祸害了别人,不仅使李某无法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此位置,且王某使用空调时产生的噪音、废气等直接影响李某的正常生活,王某的行为已妨害李某对外墙的合理使用权,李某有权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排除相关妨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妥善合理地行使业主权利,在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时,不能随意侵犯他人权益,造成他人生活不便。邻里和谐需要大家齐心维护,共同营造美好幸福的生活环境。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问题
两年前,李先生曾向林先生借款5万元,当时大家也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写下了借款日期,但林先生想着朋友之间经常有往来,所以借条上并没有写明李先生要何时还钱。今年,林先生因店铺生意不好,需要用钱周转,于是林先生便向李先生催还借款,但是李先生却一直避见林先生,电话也不接,请问林先生可以有什么办法追回自己借出的钱?
法官回复
1.考虑到双方是朋友关系,应尽量采取不使双方关系恶化的方法维权,可先尝试通过社区调解、诉前调解等方式协调解决。
2.实在没办法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之间未就借款偿还期限进行约定的,出借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但是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规定,在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林先生可随时主张借款债权,但应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为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林先生也可以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一定金额的存款或其他财物。
好了,
本期节目就到这里,
下期,请继续关注我们的节目,
咱们不见不散!
高明法院微信编辑部
来源:高明法院
编辑:刘江欣
审校:李军、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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