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发布小型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有的产品非但没有净化效果,甚至会产生臭氧,污染空气,对人体造成伤害。
近年来,随着人居环境空气质量问题的暴露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各类空气净化产品引起广泛消费者关注,其中,作为车载、桌面个人用的小型空气净化器,由于其体积小、携带方便、售价较低、宣称功能强大等优势,得到消费市场青睐。由于此类产品尚无国家标准要求,市面上很多产品缺少与之相适应的质量要求。为评估小型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生产、销售的小型空气净化器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本次采用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国家标准和要求,对产品的臭氧浓度、甲醛净化效率、甲苯净化效率、可吸入颗粒物(粒径≤2.5um)净化效率项目进行风险监测。共采集样品30批次,覆盖上海市生产和销售的主要品牌。
经检测,7批次产品臭氧浓度超过1.0 mg/m3,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24批次产品标称或宣传具备甲醛净化功能,但其中仅有2批次产品净化效率不低于50%,有9批次产品不具备甲醛净化功能;23批次产品标称或宣传具备甲苯净化功能,但其中仅3批次产品净化效率不低于50%,有14批次产品不具备甲苯净化功能;26批次产品标称具备可吸入颗粒物(粒径≤2.5um)净化功能,其中17批次产品净化效率不低于50%,有1批次产品不具备可吸入颗粒物净化功能。
如,标称广州市车浪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车浪” 负离子氧吧(TR-2308),臭氧浓度>1 mg/m3、甲苯净化效率<5%、可吸入颗粒物(粒径≤2.5um)净化效率<5%。标称上海新技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新技Neo.Tec” 离子空气净化机(规格型号XJ-1000 生产日期/批号14070598 ),臭氧浓度为>1 mg/m3、甲醛净化效率和甲苯净化效率均<5%。
此次风险监测结果,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告知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加强质量控制,降低或消除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将小型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建议制定相关国家标准。并将联合行业协会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倡导本市生产和销售企业信守行规、形成自律,规范本市小型空气净化器产品生产、销售市场。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醒,生产企业应在其产品的出厂文件上(包装、铭牌、说明书)如实标注小型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净化能力。消费者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应尽量在正轨渠道购买产品,如大型商场、电器商店、品牌专卖店和正规电子商务网站等。慎重购买宣称具备臭氧、“活氧”、“负氧”等技术的空气净化产品,避免臭氧危害。对于使用静电集尘技术、负离子技术的产品,应关注实际臭氧发生浓度(臭氧臭味类似鱼腥味)。关注产品各项功能的标称数据,必要时,要求销售者出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报告,确认各项功能性指标的实测值、检测方法和产品宣传相符,并重点关注依据标准和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实效性。
消费者还应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购空气净化器,重点关注需要解决的污染物对应的去除能力,如:新车使用时重点关注甲醛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能力强的产品,用于雾霾多发区时关注产品对PM2.5等颗粒物的净化能力,用于人员较多的场所时关注产品的除异味和除菌能力等。选购注重净化性能的产品,不要迷信过多的辅助功能。
此外,使用时应定期清洁或更换过滤器,保证小型空气净化器的净化效果,同时避免失效过滤器吸附的污染物二次排放。长期未使用的小型空气净化器再次开机前,应检查产品整体状态,做好相应的清洁工作,必要时更换过滤器。同时,过滤器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原厂产品,确保产品继续使用时的质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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