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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修冰箱事件(美的冰箱异味严重售后拒不保修)

美的修冰箱事件(美的冰箱异味严重售后拒不保修)

更新时间:2022-03-07 14:39:09

天眼查显示,日前美的集团旗下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被执行人信息,案号(2021)皖0191执2073号,执行标的118911元,执行法院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注册资本约921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柏林,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冷藏箱、冷冻箱及相关系列产品等。股权穿透信息显示,该公司由美的集团持股75%,美的国际控股持股25%。

今年2月美的另一子公司因劳动争议被判赔偿前员工逾12万元

除了上述被执行信息外,2021年2月,美的集团旗下另一子公司也因为与前员工的劳动争议,被法院判决赔偿前员工经济损失,合计金额逾12万元。天眼查数据显示,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一下简称“合肥华凌”)由美的集团持股75%,美的电器(BVI)有限公司持股25%。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合肥华凌与前员工汪国雄存在劳动争议,一审被合肥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合肥华凌与汪国雄之间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26日解除;二、合肥华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国雄拖欠工资2165.27元;三、合肥华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国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3499.17元;四、合肥华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国雄未休年休假工资10704.31元;五、合肥华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汪国雄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六、驳回合肥华凌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合肥华凌负担。

不服一审判决 合肥华凌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遭驳回

对于上述判决,合肥华凌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改判华凌公司无需支付汪国雄经济补偿金、2017年7月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

对于上述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肥华凌提出几点原因,一是双方劳动关系自2006年11月起建立,工龄应当自此计算;二是2014年12月31日之后华凌公司为汪国雄的用人单位,汪国雄向第三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三是因汪国雄存在旷工行为,华凌公司于2017年9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四是华凌公司已经及时足额支付的汪国雄工资,华凌公司并不存在拖欠汪国雄工资的情形;五是华凌公司已支付年休假补贴,且安排汪国雄休带薪年休假,无需在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之事实,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汪国雄虽向美的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因汪国雄的工作地点并没有发生变化,且美的公司与华凌公司系关联企业,汪国雄向美的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应视为向华凌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华凌公司主张汪国雄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以及汪国雄存在旷工情形,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汪国雄的工作年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华凌公司主张因汪国雄存在早退行为,故扣发其早退工资,另扣发了多发的绩效工资,已足额支付汪国雄的工资,但华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华凌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安排汪国雄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华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中图片源自:天眼查,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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