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往澳门定居的条件
1. 夫妻一方定居澳门,分居多年的,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2. 定居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澳门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3. 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澳门地区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一方在港澳定居,子女为14岁以下内地居民。
4. 定居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指澳门亲属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5. 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去澳门定居的。
一、内地居民(包括深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二、上述情形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三、上述情形第(五)项中“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指的是: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7年后的,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