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审批条件:
①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注:所有材料请用A4纸准备并请用拉杆夹装订成册)
(1)机构协议或章程一份;
(2)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每个人都必须取得各年度(含2009年度)的继续教育成绩合格单;
(4)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在此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一份;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一份。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每年报备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