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类型的罪犯可能会戴脚镣:
重刑犯:这包括死刑犯、无期徒刑犯以及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对于这些级别的犯罪嫌疑人和犯人,如果需要使用脚镣,通常是为了防止他们逃跑或其他安全风险。
有危险性的人:例如那些一直在尝试逃跑的犯人、有自杀自伤自残倾向的犯人或有伤害他人危险的犯人。在这些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可能会使用脚镣。
离开监区时:当犯人需要离开监管场所如看守所、劳教所或监狱的专门羁押犯人的区域时,为了防止可能的逃脱和其他安全考虑,也可能会使用脚镣。
特殊情况下的死刑犯:即使在死刑判决后,死刑犯也可能需要在返回看守所后被立即加上脚镣,以确保他们在押送过程中或其他特定场合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死刑犯通常会一直佩戴脚镣直至执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死刑犯也可能仅限于离开监室时需要佩戴脚镣。此外,脚镣的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一般犯有死刑或死缓的罪犯会带脚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