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司法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大理院院长为“特任”。
“简任”包括大理院庭长、推事,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厅长;总检察厅检察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检察长。“荐任”包括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的厅长、庭长、推事;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的检察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此外,在法院和检察院从事录供、文牍、编案、会计等事务工作的书记官有“荐任”和“委任”两种,书记员多为“委任”;但少数优秀书记员也可升至“荐任”。民国司法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大理院院长为“特任”。
“简任”包括大理院庭长、推事,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厅长;总检察厅检察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检察长。“荐任”包括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的厅长、庭长、推事;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的检察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此外,在法院和检察院从事录供、文牍、编案、会计等事务工作的书记官有“荐任”和“委任”两种,书记员多为“委任”;但少数优秀书记员也可升至“荐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