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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消防法规定(公共场所一般消防设施标准)

公共设施消防法规定(公共场所一般消防设施标准)

更新时间:2024-06-20 15:35:34

公共设施消防法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采取如下措施。

  (1)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检查,狠抓落实。

  (2)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三楼以下建筑物内,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经核准设置在地下建筑、三楼以上或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应当符合特定防火安全要求。

  (4)应采用不燃、难燃烧材料进行装修,局部采用可燃材料的,应作防火处理。

  (5)电气线路、用电器具应请电工安装,电气应穿管敷设,不得超负荷用电和擅自拉接电线。

  (6)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和影响疏散的遮挡物,严禁将安全出口门堵塞、上锁。

  (7)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8)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9)认真履行建筑消防审核、竣工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和治安、文化部门的有关审批手续。

  (10)严格核定场所人员容量,不得超员。

  (11)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2)严格防火、电源管理,严格值班看守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3)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教会防火基本知识,会报警,会使用室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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