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省名;
(2)从事前款所列以外行业的,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省名;
(3)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可以冠省名集团名称;
(4)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冠省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一)实收资本或首期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收资本或首期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2.经济鉴证类企业;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