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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防台风一级响应(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一二三四区别)

什么是防台风一级响应(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一二三四区别)

更新时间:2024-06-07 19:49:52

什么是防台风一级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各地应根据台风级别、影响程度、危害程度、防御能力及险情灾情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启动条件。

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由相应的市、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签发;Ⅱ级、Ⅲ应急响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签发;Ⅳ级应急响应可根据各地实际,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签发。

5.2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响应行动内容包括指挥与调度、信息报送与处理、群众转移与安置、抢险与救灾、安全防范与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等。

5.2.1 Ⅳ级应急响应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秘书长主持会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安排部署防台风工作。

(2)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加强值班,将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3)台风监测预报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预测预报信息。

(4)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做好海上船只、沿海养殖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防风避风工作,海洋部门及时发布海浪、风暴潮预测预报信息。

(5)各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台风工作。

(2)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加强值班,研究防御对策,部署有关工作,将防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气象、海洋、水文、住建、国土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到防办会商室集中现场办公。

(3)台风监测预报部门应加强值班,密切监测,加密预报台风动向和发展趋势。

(4)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监视,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可能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的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

(5)其他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组织人力、物力,适时启动部门防台风应急预案,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6)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区域的各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7)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以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主持会商,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台风防御工作。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值班,部署海上船只避风、人员转移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动员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投入防台风工作,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气象、海洋、水文、住建、国土等部门分管领导到防指会商室集中现场办公。

(3)台风监测预报部门加密台风监测、预报和预警;通信、新闻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出台风预警相关信息。

(4)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做好渔业、海洋养殖业的减灾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5)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派出工作组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防台风工作。

(6)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根据当地政府和防指要求投入救灾工作。

(7)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防台风专项预案,部署落实各项防抗措施。

(8)各级政府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区域的各级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避险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1)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政府有关领导,所有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发出人员转移指令,动员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海洋、水文、住建、国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到防指会商室集中现场办公。

(2)台风监测预报部门加密台风监测、预报和预警;通信、新闻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出台风预警相关信息。

(3)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全力做好渔业、海洋养殖业的减灾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全力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重要工程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落实各项抢险措施,及时修复重要基础设施,特别应防范台风带来的暴雨、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

(5)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服从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台风发展趋势,落实各项防台风应急措施。

(6)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做好物资调拨的工作。

(7)有关部门或单位立即派工作组、专家组到台风影响严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防台风工作。

(8)效能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各地各部门的防台风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9)各级政府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减灾工作,特别要全力做好受台风直接威胁和可能影响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避险和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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