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环境的内容有自然环境保护、地球生物保护、人类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
1 自然环境保护。
为了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对山脉、绿水、蓝天、大海的保护。
2 地球生物保护。
包括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维护生物多样性,转基因的合理、慎用,濒临灭绝生物的特殊保护,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不欺负其他物种等等。
3 人类环境保护。使环境更适合人类工作和劳动的需要。这就涉及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玩的方方面面,都要符合科学、卫生、健康、绿色的要求。
4 生态环境保护。濒临灭绝物种的保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了动植物生境的破坏,物种数量急剧减少,有的物种已经灭绝。森林植被生态的保护。
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交融互涉、互相依存的系统。在整个自然界中,无论海洋、陆地和空中的动植物,乃至各种无机物,均为地球这一“整体生命”不可分割的部分。作为自组织系统,地球虽然有其遭受破坏后自我修复的能力,但它对外来破坏力的忍受终究是有极限的。对地球生态系统中任何部分的破坏一旦超出其忍受值,便会环环相扣,危及整个地球生态,并最终祸及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体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在生态价值的保存中首要的是必须维持它的稳定性、整合性和平衡性。
地球生态系统中的所有生命物种都参与了生态进化的过程,并且具有它们适合环境的优越性和追求自己生存的目的性;它们在生态价值方面是平等的。因此,人类应该平等地对待它们,尊重它们的自然生存权利。这方面,人类应该放弃自以为高于或优于其他生物而“鄙视”较“低”等生物的看法。相反,人类作为自然进化中最为晚出的成员,其优越性是建立在其具有道德与文化之上的。人类特有的这种道德与文化能力,不仅意味着人类是自然生态系统中迄今为止能力最强的生命形式,同时也是评价性能力发展得最好的生命形式。
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善待动物从环境伦理来看,人类的伦理道德意识不只表现在爱同类,还表现在平等地对待众生万物和尊重它们的自然生命权利。史怀哲说:“伦理存在于这样的观念里:我体验到必须身体力行地去尊重有生存意志的生命,就像尊重自己的生命一样。在这里面我已经有了道德所需的基本原则。保有、珍惜生命是善;摧毁、遏阻生命是恶。”
平等对待众生万物,不意味着抹杀它们之间的差别,而是平等地考虑到所有生命体(所有生物都被考虑到了)的生态利益。由于每一种生命物种在自然进化阶梯中位置的不同,它们的要求与利益也不一样。在对待不同的生物物种时,我们可以而且应该采取区别对待原则,这时候,我们所考虑的是它们利益的不平等。比如说,饮食对于麋鹿和人都有利益,但学习识字对于麋鹿没有利益,对人却有。因此,我们给麋鹿提供食物,但不对它进行识字教育。所以说,区别性地对待不同生物不仅许可,而且在道德上是必需的。但这种区别性原则的运用,说到底是由于我们要平等地对待所有生命体这一根本原则所决定的。它要求我们不要从狭隘的人类利益的角度,而要从整个自然生态的角度来处理人类与其他生命体的关系。准确地说,我们应该平等地对待同等生物,而公正地对待不同等的生物。
在整个自然进化的系列中,只有人类最有资格和能力担负起保护地球自然生态及维持其持续进化的责任,因为人类是地球进化史上晚出的成员,处于整个自然进化的最高级,只有他对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这种整体性与稳定性具有理性的认识能力。罗尔斯顿谈到人类对维持地球自然生态的责任时说:“生态系统里有,而且应该有整个系统的互相依赖性、稳定性与一致性。它们在自然界里的完成与道德无关——在自然界里,群落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制造的。但是当人类——他们是道德主体——进入这现场成立他们的群落,并将他们在自然界里发现的东西重新加以建造时,他们可能并且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捕获这种价值,但他们也有义务以纵观整体的视野来这样做。这种义务是显而易见的;人类应该尽可能地保存生物群落的丰富性。它是属于人类的义务。”
历史的发展证明,人类的活动可能与自然生态的平衡相适应,也可能会破坏自然的生态平衡。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由于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因此,即便是人类认识到要保育与爱护自然环境,但在历史实践过程中,亦会遇到人类自身利益与生态利益相冲突、人类价值与生态价值不一致的情形。为此,所谓顺应自然的生活,就是要从自然生态的角度出发,将人类的生存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关系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