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日内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申请换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