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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日本递投投降书内容(1945年日本投降书原文)

1955年日本递投投降书内容(1945年日本投降书原文)

更新时间:2024-05-12 10:55:01

1955年日本递投投降书内容

日本不昰1955年投降,而是1945年,不要弄错了。

降书全文

中、美、英等国再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

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26日于波茨坦发出。

(一)余等美国总统、中国国民政府主席、及英国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应予以一机会,以结束此次战事。

(二)美国、英帝国、及中华民国之庞大陆海空军,藉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业已增强多倍,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联合国之决心之支持及鼓舞,对日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国无效果及无意识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此种力量,当对付抵抗之纳粹时,不得不将德国人民全体之土地、工业及其生活方式摧残殆尽。然现在集中对付日本之力量,则较之更为庞大,不可衡量。吾等之军力更加以吾人坚决之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实施,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终归全部破坏。

(四)现应即早决定,日本是否仍应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使日本帝国已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之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吾人坚信,若不将穷兵黩武之军国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能产生。故决将欺骗及误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政权及势力,永远以扫除。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本公告所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人民,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之工业不在其内。为此目的,可准其获得原料,以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即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以此种行动有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引自《国民政府国防部二厅档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出版发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

1989年6月北京第1版

日本政府致中美英苏政府电(1945.08.15)

一、关于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之各项规定事,天皇陛下业已颁布赦令。

二、天皇陛下准备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营,签订实行波茨坦宣言各项规定之必需条件。

天皇陛下并准备对日本所有海陆空军当局,及在各地受其管辖之所有部队,停止积极行动,交出军械,并颁发盟军统帅部所需执行上述条件之各项命。

余等兹对合众国、中华民国、及大不列颠帝国,各国政府首脑,于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波茨坦宣布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参加宣言条款,并根据日本政府,天皇,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受诺之。右述四国以后称之为联合国。余等兹布告,无论日本帝国大本营,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与夫日本国所支配下一切军队,悉对联合国无条件投降。

余等兹命令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日本国臣民,即刻停止敌对行动,保存所有船舶及军用财产,且防止损毁,并服从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指示,对日本国政府之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应于以应诺。

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对于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由日本国支配下一切军队指挥官,速即发布其本身或其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无条件投降之命令。

余等兹命令所有官厅、陆军及海军之职员,命令其遵守其施行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此投降文件,认为适当而其自己发出,或根据其委任发出之一切布告其指示,且命令右开职员,除由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根据其事务委任,与解除其任务以外,均须留于各自原有地位,且仍继续行使各个之非战斗任务。

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

余等兹对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令,即速解放现由日本国支配下所有联合国俘虏,及被拘留者,且执行对彼等之保护、津贴、给养,及对指定地点之迅速运输等措置。

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限,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采用认为适当措置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限制下。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密苏里号舰上签字之,并根据大日本帝国天皇陛下及日本国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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