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杭州市用人单位(不含省、部属在杭单位)工作。二、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法律依据】
《杭州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才安居主管部门,统筹负责人才安居房筹集、管理及人才货币化补贴相关管理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全市人才安居房资格审核、分配、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人才货币化补贴的资格审核及资金核定、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资金,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购房补贴由财政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财政承担部分,开发区自行负担,城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市财政70%,区财政30%),其它7个区县由市财政负担。租赁补贴由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财政体制发生变化时,市县分担比例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