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蔬菜废弃物二次污染,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蔬菜废弃物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蔬菜废弃物系指茄子、辣椒、西红柿等茄果类蔬菜,黄瓜、甜瓜等瓜果类蔬菜,菠菜、油菜、生菜等叶菜类蔬菜,萝卜、胡萝卜等根茎类蔬菜及马铃薯、花椰菜等蔬菜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条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种植、运输、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是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蔬菜废弃物及时进行循环利用收集、按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焚烧和丢弃。
第三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区对本辖区蔬菜废弃物处理负总责,统一规划、协调本辖区内的蔬菜废弃物处理工作。
第四条对蔬菜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循环利用,实行政府扶持、企业经营的运行机制,政府按照企业的处理数量进行适当补贴。
第五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制定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规范,引导经营主体按照技术规范对蔬菜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六条从事蔬菜废弃物处理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厂房和加工设备,用于沼气生产的企业处理量达到1500吨以上、用于循环利用(秸秆压块固化、炭化、有机肥、生物质油)企业处理量达到5000吨以上、用于打包送发电厂的企业处理量达到7000吨以上,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收集运输必须做到定点、及时,遇到特殊情况应在镇街规定的时间内收运完毕;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
(三)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的保管期限保管记账凭证、原始单据、账簿、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补贴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对循环利用的企业(生产有机肥、秸秆炭化、固化、生物制油、生产沼气),每处理一吨茄棵类(茄子、辣椒)废弃物市财政给予30元的补贴,藤蔓类废弃物每吨给予60元补贴;蔬菜废弃物打包送生物发电场焚烧的,每处理一吨蔬菜废弃物市财政给予20元补贴。
(二)财政部门设立蔬菜废弃物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对蔬菜废弃物处理企业的补贴,每年12月份拨付一次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三)严格审核程序。各相关企业要建立详细收购台账及生产销售台账,并准备好详实的相关证明材料,每月收购台账经各镇街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核实签字、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局一份备查。市农业局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全程跟踪对加工利用企业进行数据核实,年终出具评估报告。在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后,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及主管部门的申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账户。
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对蔬菜废弃物处理企业和种植户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及时清运、处理的,群众可向所属镇街区、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扣减财政补助经费,违法违纪的交由执法部门处理。同时,对企业和种植户的违法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纳入诚信档案。
第九条落实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落实好支持蔬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企业收购、运输、处理补助资金;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蔬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企业购买设备、运输车辆及配套设施等;财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减免蔬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企业税费,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各镇街区和农业等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重要意义,宣传蔬菜废弃物对环境、养殖、食品安全、人体健康危害的严重性,提高种植企业(户)对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自觉性,共同营造做好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始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