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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人唯一的特征(保险有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特点么)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人唯一的特征(保险有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特点么)

更新时间:2024-04-12 23:15:56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人唯一的特征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性质。具体特征包括:

1、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

2、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4、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

5、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措施。现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人寿保险是有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特征。人寿保险是一种合法金融互助机制,末来的风险不确定,参与机制的每个人,用非常少的代价,自己平平安安,就体现在经济上帮助有事的人,一人为众,万一自己有点事,众人都可以帮助,众人为一。众人的力量汇聚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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