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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救者隐私保护有哪几项(二次施救费保险公司认可不)

对施救者隐私保护有哪几项(二次施救费保险公司认可不)

更新时间:2024-04-16 13:14:11

对施救者隐私保护有哪几项

1.医务人员应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门诊就诊过程应注意一人一诊室。

2.医务人员在向患者或与其有关人员介绍病情时,应注意对患者隐私情况的保护。3.医务人员在执行各项诊疗操作时,应注意对患者隐私情况的保护。

4.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在诊治过程中向医务人员公开的,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隐私。

5.在公共场所不得讨论患者的疾病等个人信息。

6.医院视患者的健康信息为保密信息,除法律规定外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可能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信息。

7.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将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公布或传播。

8.严格遵守各级各类传报制度中的信息上传范围和流程。

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二、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三、工作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四、对特殊疾病的患者,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五、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六、危重症患者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七、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 “处置或检查中,请稍候”的提醒标牌。

  八、住院病室要男、女患者分开,各病室床间安装拉帘。

  九、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十、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十一、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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