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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存放国家标准(氧气瓶存放国家标准)

氧气存放国家标准(氧气瓶存放国家标准)

更新时间:2024-05-12 09:45:18

氧气存放国家标准

氧气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远离明火,防阳光曝晒。

存放场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不设电器装置,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存放要固定牢固,防止倾倒;要有“严禁烟火”标志。

搬运氧气瓶要轻起轻放,严禁碰撞、抛掷、滚滑,瓶阀不得对准人。

不得用沾有油污的车辆运输气瓶。不得穿沾有油污的衣服、手套装卸气瓶。气瓶沾有油污可用四氯化碳揩拭干净。

气瓶应有两个防震圈、瓶帽应紧牢,安全附件要齐全有效,卧放时应有防滚动措施,头部要朝同一方面,堆叠高度不超过 5 层。

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2、乙炔:

  (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

  (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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