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购房人在售楼处购房并签订商品房合同后,按商品房合同约定款项付款至监管账号,存入全款或首付款后由开发企业上传至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二步:合同备案后由开发企业先行支付购房合同金额1%给购房人,同时购房人收到购房补贴款后,签订购房补贴确认书和确认表。
第三步:每月20日开发企业至市住建局征保中心开具商品房销售明细汇总表。(地点:鼓楼区坝子街中和大厦15楼1513室,联系电话:83601286)
第四步:开发企业持已备案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商品住房销售发票,购房人已领取补贴确认表、月度商品住房销售明细汇总表等,每月24日前,至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局提出补贴申请。(具体联系表附后)
第五步:区住建局依据开发企业提供的补贴要件收集并核检后,向区财政局开具支付凭证,同意支付。每月25日前区财政局收到区住建局开具的支付凭证后,按照支付凭证上所列出的监管资金账号打入相应的款项。
第六步:市住建局征保中心按照区财政局支付的款项打入各开发企业的监管资金进行监管。
第七步:开发企业依据商品房资金监管的规定,在非重点监管资金查询并提取补贴款。
第八步:不吐额资金结算后,区住建部门通知商品住房备案部门将该批商品房锁定。
第九步:市财政局与区财政局按财政结算体制,与区财政结算补贴事宜(铜山区、贾汪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