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组织(ICAO)
ICAO: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民航组织(ICAO)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战后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有52个国家参加的国际民航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按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设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1947年4月4日公约生效,“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90年,已有161个缔约国。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根据芝加哥公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l)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秩序地发展;
(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
(3)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5)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6)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7)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