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十三种行为。
一、侵害群众利益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2.违反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3.违反规定克扣或拖欠群众钱款。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5.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7.在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二、漠视群众利益
8.对群众切身利益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
9.对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干群关系。
10.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
1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12.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13.遇到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