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建管并重、完善机制、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在做好水源论证、建设方案优化比选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规模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2.县(市)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发展,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4.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协调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