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乡镇政府要组建专业供水单位,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集中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落实好建后管护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资金配套、工程用地、税收、电价、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