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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特困供养条例(哈尔滨特困供养标准2023年最新)

黑龙江省特困供养条例(哈尔滨特困供养标准2023年最新)

更新时间:2024-03-10 07:54:20

黑龙江省特困供养条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目标群体是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认定条件的核心是“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规范了特困供养办理程序,规定了本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强调了申请主体是个人,即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实施意见》对救助供养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原有农村五保供养提供的吃、穿、住、医、葬(教)五项供养内容,调整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四个方面,并明确了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的相关内容;对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规定,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其中,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的70%确定,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对救助供养形式进行明确,包括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十三五”末,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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