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巴特认为伦理学为教育指明目的,教育的最高目的(必要目的)即培养人具备“五种道德观念”:
(1)“内心自由”的观念,指认识与意志统一,要求人们明辨事物的真伪、善恶、美丑,“只受制于内在的判断”,而不受“一切外在影响的羁累”;
(2)“完美”的观念,指人多方面发展,要求具有完美的理想和实现志向的坚强毅力;
(3)“善意”的观念,指善行的决心,要求一个人不顾个人利害,能与人为善,使个人意志与他人、社会意志协调,以免发生恶意的冲突;
(4)“正义”的观念,指人们发生冲突时,应以“正义”去调节,这种观念实际即“守法”观念;
(5)“公平”的观念,指对人们的行为应实行善者赏、恶者罚,赏罚分明,公平合理。赫尔巴特认为,这五种道德观念是人类普遍应具备的美德,是“巩固世界秩序”的“永恒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