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基本要求
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特殊教育工作的意义,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特殊教育教师职业的专业性、独特性和复杂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人道主义精神,为人师表。 5.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交流。
6.关爱学生,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7.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8.理解残疾作为人类多样性的属性,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学生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9.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10.对学生始终抱有积极的期望,坚信每一位学生都能成功,创造条件,促进他们健康快乐成长。
11.树立德育为先、育人为本、能力为重的理念,将学生的品德养成、知识学习与能力发展相结合,潜能开发与缺陷补偿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12.尊重特殊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
13.激发并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自信心,引导学生体验学习乐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
14.重视生活经验在学生成长中的作用,注重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与生活实践的整合。
15.重视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 16.尊重和发挥好少先队、共青团组织的教育引导作用。
17.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 18.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19.具有良好的耐挫力,善于自我调适,保持平和心态。 20.勤于学习,积极实践,不断进取。
21.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