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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充放电试验国家标准

蓄电池充放电试验国家标准

更新时间:2023-06-24 08:11:21

蓄电池充放电试验国家标准

充电

1.检查电池是否完好无损,记录电池的编号。在具备充电情况下开启充电装置。

2.戴好绝缘手套,准备好有绝缘防护的工具,防止工作中遭受电击。

3.使用GF型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充电时宜采用恒压限流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

4.充电时,投充电柜三相交流电源,按下充电柜充电模块按钮开关,启动充电模块,装置进入工作状态。

5.充电柜系统根据蓄电池的工作状况,自动运行充电程序,控制充电器对蓄电池进行均充或浮充,使蓄电池始终运行在最佳状态。

6.自动充电程序如下:开机时,系统控制充电器处于浮充状态,同时进行计时并监测蓄电池电流。当连续浮充时间总计达到设置时间或蓄电池电流大于等于5%C10Ah(A)时,系统自动控制充电器转入均充状态。当蓄电池电流小于5%C10Ah(A)时,开始计时,到达设置时间后,系统控制充电器再转入浮充状态。

7.充电柜系统运行自动充电程序期间,也可进行手动设置均充或浮充状态,设置完后系统继续运行自动充电程序。

8.可根据蓄电池容量在系统中对蓄电池稳流值进行设定,由于调节范围限定,在设定此值时应遵循以下公式:

I输出稳流值=I设定稳流值

9.在环境温度为25℃的条件下,2V电池最佳充电为2.27V/只。充电开始时电流应限制在0.25×C10(A)的范围内。

10.充电前对蓄电池用万用表实际记录一次,测量出实际与监测电压差值,以后每隔1~2小时应测量和记录。

11.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如发现个别电池,端电压差大于+0.10伏,应进行充电使全组电池均衡一致的均衡充电。

12.均衡充电采取低压恒压法,充电电压为2.35~2.40V/只,要求每只电池充足电且均衡一致。如果均衡充电后,还有个别电池不能达到正常时,则应单独充电使之正常后,方可入组与电池组一同使用。

13.当整组电池充电结束后,充电装置可转入正常运行。

放电

1.放电采用电阻恒流法。

2.接好外部放电电路,配置适当的监视表计及放电电阻。

3.放电电流不超过10小时率的电流。即放电电流控制在20A。放电量应为额定容量的80%以上。

4.放电时,每隔1~2小时应测量和记录放电的电流、总电压、每个电池的电压、温度,单个电池电压不得低于1.80伏。

5.电池过多,可只测标示电池,但在整个放电过程中,应全测2~3次。对电压下降较快的电池要专项记录。

6.放电时如发现电池的电压有不正常下降,应查明情况,进行处理,容量很低的要进行更换。

7.放电结束后即进行充电,不能搁置,充电方法按上述充电方式进行,直至充足电后结束,蓄电池组可转入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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