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80元调整为1950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75元调整为1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