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人员生活条件,留置人员吃住方面怎么样
1、一是,原来纪委办理党员纪律审查的场所,也叫“两规”场所,现在继续运用为留置场所。国家监察委成立后,会有四级监察委,市级以上有“两规”场所,县以下就没有。所以,我们采取了另一个办法:县以下采用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去留置。
2、二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里的部分设施进行改造,成为留置场所。开辟成留置专区后,不再是看守所。
3、留置开始后,被留置对象会被安置在一个相对舒适的地方,条件和看守所完全不是一个概念,生活起居设施比较舒适,也非常安全,饮食也有保障。他们被留置过程中,生活需要甚至是特殊需要也是会被重视的,比如有些人定期服药,吃降血糖、降血压等日常药,我们是会向他们提供的。一些人每天还会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比如量血压,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去医院就诊。
2.取得留置权需要哪些条件,留置权的时间限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
3.销售人员招聘应该具备什么条件,招聘销售人员应从哪方面入手
1、年龄。22-40周岁。
2、学历。大专以上学历,有销售工作经验。
3、能力。有较强的学习、沟通能力,善于交际。
4、合作意识。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承压能力。
5、性格特点。能吃苦耐劳,保持良好的工作积极性。
4.省内返济人员具备条件,省内来济返济人员最新规定
1、从省外来济返济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物业电话登记备案,并自觉严格实施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时间自来济返济之日起不得少于14日。
2、公安、卫生健康、街道、村居、社区、物业等工作人员到省外来济返济人员家中走访登记有关信息的,被走访人员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健康监测服务。
3、湖北等重点疫区来济返济人员如出现乏力、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应当立即拨打120,经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4、凡不服从防控工作管理,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医疗防控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双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是什么,上海双困人员每月补贴多少
1、双困人员:目前认定的双困人员是指就业困难且生活困难人员。
2、本街道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且承诺服从安排;
4、就业特别困难,男性年龄大于50岁、女性年龄大于40岁以上,登记失业周期在一年以上,其他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
5、生活特别困难,正在享受民政低保救助的,家庭成员中有双失业、双协保且未就业或一失业一协保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成员的月收入低于500元,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