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红派息
股票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式,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股份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一般为一年),如果营运正常,产生了利润,就要向股东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交付方式一般有三种:一种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支付。这是最常见、最普通的形式。二是向股东配股,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把资金留在公司里扩大经营,以追求公司发展的远期利益和长远目标。第三种形式是实物分派,即是把公司的产品作为股息和红利分派给股东。
股票分红派息前夕,持有股票的股东一定要密切关注与分红派息有关的4个日期,这4个日期是:
1.股息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股票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2.派息日,即股息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
3.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 认参加期股息红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
4.除息日,即不再亨有本期股息的日期。
送红股是上市公司按比例无偿向股民赠送一定数额的股票。沪深两市送红股程序大体相仿: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向券商传送投资者送股明细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包括流通股的送股和非流通股(职工股、转配股)的送股。券商据此数据直接将红股数划至股民帐上。根据规定,沪市所送红股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除权日即可上市流通;深市所送红股在股权登记日后第三个交易日上市。上市公司一般在公布股权登记日时,会同时刊出红股上市流通日期,股民亦可留意上市公司的公告。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这种资产受益的权利就是股东的分红权。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股票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 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1 公司当年有利润;2 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3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1 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2 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3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1 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2 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 现金分配方案 或2/3 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股票分红中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股票分红的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简单而言:送股是将利润转为股本。转增是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对于我等小流通股东,形式上是一样的,持股量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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